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经济的逐步接轨,要求保安服务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保安立法的进程也在顺利向前推进。2009年10月,酝酿多年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出台,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此,保安服务业迎来转捩点,按照这部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安机关将完成由“办保安”到“管保安”的角色转变,民营、外资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同国有保安服务企业一并纳入保安从业单位,一个政企分开、开放竞争的保安服务业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诸多新变化,让业内人士开始重新思考保安的定位问题:保安是否还是辅警力量?是否还是治安社会力量?是否还以社会效益为先?答案是肯定的。改革与创新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的需要,以推动保安服务业更好地发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保安服务进行了归纳,从法律上规定了保安服务具有的专业性,即保安的主要任务是安全防范。而公安机关不再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破除了行政上的束缚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为保安服务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综合竞争力创造条件,进而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公安机关履行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保安服务市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保安服务业的特殊性依旧没有改变。